一、首次援助申请提交材料清单详解
1.本人近期1寸照片1张。
照片必须是患者近一年的彩色一寸照片。
2.患者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患者告知书及项目知情同意书。
知情同意书必须是由患者本人签字并签写日期的原件。
4.当地医疗保险特药待遇证明。
当地医疗保险特药待遇证明(各地区名称不一致),需加盖当地医保报销部门红章。
5.首次援助申请评估表原件。
由医务志愿者填写并签字。
6.门诊病历卡/住院小结原件。
医学资料如不能提供原件,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医院病案复印专用章。
7.至少每3个月提供胸部CT报告原件,如有其他转移,需提供转移部位影像学报告原件,骨转移患者每6个月需提供ECT报告原件,医学资料如不能提供原件,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医院病案复印专用章。(使用安维汀治疗前1个月内的CT报告原件,以及使用安维汀治疗中至少每3个月的CT报告原件,需加盖医院红章)。
8.病理报告单原件。
9.发票原件。
发票抬头必须是本人,同时发票内容需写明为贝伐珠单抗注射液或安维汀,若未写明需同时提供对应的发票清单或处方。若发票已经报销,需要提供盖有报销单位公章的发票复印件。
二、后续领药申请携带材料清单详解
1. 后续援助申请评估表原件。
由医务志愿者填写并签字。
2.前两次的随访门诊病历原件(体现安维汀治疗记录)。
3.前两次的《援助药品使用记录》。
4.每3个月提供胸部CT报告原件,如有其他转移,需提供转移部位影像学报告原件,骨转移患者每6个月需提供ECT报告原件,医学资料如不能提供原件,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医院病案复印专用章。
申请项目流程的注意事项:
1.患者连续使用安维汀治疗,经临床评估能够继续从安维汀治疗中获益且未发生疾病进展。
2.患者申请分两个阶段援助,第一阶段患者自费使用总的治疗剂量不低于30mg/kg,在不发生疾病进展的前提下,患者将获得总治疗剂量不高于90mg/kg的援助药品(出现疾病进展时,将同时停止第二阶段援助申请的资格)。完成第一阶段援助的患者,在自费使用总的治疗剂量不低于15mg/kg的安维汀治疗后,将获得后续药品援助直至疾病进展。
3.领取援助药品后务必置于冰包中,且在24小时内到医务志愿者所在医院完成输注。
首次援助申请的审核:
1.发票抬头需是申请人身份证上的姓名,如原始发票中相关信息未显示购买药品的名称、单价、数量等,需提供相应的购药明细清单,清单金额与日期需与发票一致。
2.最后一次治疗结束,需及时将首次援助申请时尚未提供的安维汀发票寄至项目办公室。
3.需提交自首次使用安维汀开始,至此次申请为止,全部门诊病历和住院小结原件。
4.患者递交的门诊病历卡/住院小结必须体现安维汀治疗记录。
5.援助记录与观察期用药剂量一致。
6.在安维汀治疗期间,患者必须提供至少每3个月1次,包含原发灶及转移部位的CT报告原件,骨转移患者每6个月需提供ECT报告原件。
7.首次援助申请患者需提交两次CT报告原件。(使用安维汀治疗前1个月内的CT报告原件,以及使用安维汀治疗中的CT报告原件,这两次报告日期间隔3个月)。
8.治疗期间如因手术中断,还需提供每次详细手术记录原件。
9.患者如发生不良事件/特殊情况事件,请医务志愿者填写不良事件报告表并与项目其他申请资料一起提交。
10.所有医学相关申请资料均需项目医务志愿者签字。
11.如患者无法提供含有肿瘤大小的CT报告原件或项目办公室需进一步明确患者肿瘤缓解情况,则还需要继续提供CT原片。
*医学资料如不能提供原件,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医院病案复印专用章。
后续援助申请注意事项:
1.后续援助申请为每两个治疗周期申请一次,需在前两次领取并使用援助药品后进行申请,每次申请后两次治疗周期的慈善援助药品。
2.至少每3个月提供影像学检查资料,影像学检查报告页需由项目医务志愿者签字。
3.如患者无法提供含有肿瘤大小的CT报告原件或项目办公室需进一步明确患者肿瘤缓解情况,则还需要继续提供CT原片。
4.患者递交的门诊病历卡/住院小结必须体现安维汀治疗记录及治疗时间。
5.患者如需暂停使用安维汀援助药品,需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暂停原因及时间并由医务志愿者签字),超过3个月未按时领药并且不主动向项目办公室做任何说明的患者将视作自动放弃受助资格。
6.所有医学相关资料均需项目医务志愿者签字。
*医学资料如不能提供原件,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医院病案复印专用章。